发布时间: 浏览: 次 作者:孙晓波
8月23日,修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父债子还案件,被告当场支付原告10000元,双方握手言和。
原告王某与被告的父亲余某系多年朋友关系。1998年初,余某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王某借款3万元,并约定年底归还。借款到期后,余某无力偿还。2004年1月,余某的儿子即本案被告担起该笔债务,愿意代父还债,在扣减其父已支付利息后向原告出具32400元欠条,并约定三年内还清不计利息,还不清按利率八厘一计算利息。在约定的三年内,被告因做生意失败而未能还清欠款,但一直支付利息至2014年底。2015年底,被告答应支付原告6500元了解此案,但未能及时付款,原告遂诉至本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32400元及其利息。
法院在庭审结束后,并没有立即下判。考虑到原、被告的朋友关系及双方曾经的调解,分别作了原、被告的工作。最后双方均作出让步,连同原告聘请律师及诉讼费在内,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0000元,案结事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