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布时间: 浏览: 次 作者:沈林
近日,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,被告人廖某某、叶某某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1000元。
经审理查明,2015年12月9日,被告人廖某某串邀被告人叶某某到修水县大椿乡九曲村盗窃山羊,二人在该村附近的山上发现一只黑色山羊,便将其盗走,后开车返回时被民警查获。经鉴定:被盗山羊价值1624元。案发后,俩被告人赔偿了失主的经济损失,并得到了失主的谅解。
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廖某某、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,属共同犯罪。归案后,廖某某、叶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依法可从轻处罚;且能积极赔偿失主的经济损失,得到失主的谅解,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